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84,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黃美換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紀雯
原 告 陳冠甫
陳苡芹
被 告 吳柏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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