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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李文正
被 告 陳敬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3年度交訴緝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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