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侵附民,13,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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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AB000-A112200(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淑琴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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