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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BUI MINH DUC(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16號),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是非法移工害怕被抓,所以逃跑,有心與被害人和解,希望能交保出監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BUI MINH DUC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聲請人雖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4月19日移審繫屬本院(被告經繼續羈押),由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21號案件承審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現已未受有偵查中羈押之強制處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偵查中之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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