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偵聲,241,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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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鎮康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楊承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113年度偵字第28578號、113年度聲延押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鎮康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被告史鎮康因涉犯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等罪嫌,前於偵查中,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否認本案犯行,惟證人劉宗奇已供證稱:被告是九州集團之經銷商等語,並有聲請書所列證據可證,足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復以被告所供與共犯之供述不一,審酌本案尚有共犯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上開案件之偵查尚未終結,被告偵查中僅坦承其認識陳政谷、洪文忠、劉宗奇、徐培菁、楊錦泓等人,惟仍否認本案犯行,並供稱:其只是THA博奕網站玩家,並未經營管理云云,此情顯與客觀證據不符,且尚有「A咪」等重要共犯尚未到案,相關案情仍待查證,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被告准自11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併准予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訊據被告僅稱:檢察官查扣之保險箱裡面有一些金飾是孩子彌月相關的禮物,還有九成多的現金都是岳父二十多年來包給我老婆的紅包等語;

選任辯護人林水城律師則辯護稱:被告從被約談到現在都非常配合檢方的動作,九州集團內有8家公司,除了成谷公司外,其餘公司被告均無掛名,被告至多僅是股東而已,元大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被告帳戶,於109年11月10日匯入國泰銀行的帳戶資金來源是被告岳父歐明獻匯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歐家琪匯了300萬元,加上帳戶原來的100多萬元,都有資金流可以查證,總共匯出1000萬元,被告為成固公司的人,金錢都有資金來源可查,被告是正常的投資,檢警說其他股東的金錢來源來自剛谷公司,但這不是被告所能調查或理解的,而成固公司成立之後已收取的股東的資金來買取土地蓋房子出售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被告並不知成固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有所不法,被告也從來沒有以他的手機進入管理網站等語。

四、查被告偵查中僅坦承認識陳政谷、洪文忠、劉宗奇、徐培菁、楊錦泓等人,而被告為成固公司之負責人,證人劉宗奇為成固公司之董事,證人劉宗奇已供證稱:被告是九州集團之經銷商等語,且被告持用手機之IMEI經實施通訊監察,並分析網路通訊歷程,發現被告分別於113年3月18日、21日連入KU、THA等博弈網站之管理後台頁面(網址詳卷),顯見被告於前案即111年5月24日查獲後迄今仍持續經營博弈事業。

綜觀本案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嫌疑確屬重大。

被告否認本案犯行,本案尚在偵查中,相關重要案情因而有所不明,且尚有與被告以Line直接聯繫之前開共犯尚未到案,尤待檢察官續為調查,以釐清被告參與、分工情形。

再衡酌被告目前否認本案犯行,衡以人性本即基於趨吉避凶之考量,存有被告為脫免罪責而與共犯聯繫案情,妨礙本案後續偵查之高度可能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如未予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實難有效阻絕被告與相關人等接觸,即難以達到保全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另審酌聲請書所載被告參與犯罪之方式及程度非輕,與集團所為造成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程度甚鉅,權衡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等,認本案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有羈押之必要,且為免被告透過間接傳遞方式勾串證人或共犯,影響事實之發現,亦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不足採憑。

聲請人以本院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聲請延長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經核尚無違誤,應予准許被告自113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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