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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振勛
選任辯護人 陳穎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第11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5號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凱米颱風來襲,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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