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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斐堯
被 告 袁玉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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