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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117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聲請移付調解,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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