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原侵訴緝,1,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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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侵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中平





選任辯護人 黃子菱律師
陳頂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702號、105年度偵字第5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3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21日裁定自113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是被告本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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