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原訴,14,2024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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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汶霖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羅中信



選任辯護人 紀桂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明凱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張運弘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90、10443、1259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90、10443、1259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429、15674、1700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90、10443、12595號)」之記載,應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590、10443、1259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5429、15674、17008號)」之誤繕,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規定,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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