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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俊男
林柏諺
林浩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田豐華
張書孟
施柏靖
孫興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806、24303、24308、24921、28269、30548、30667、31044、33305、33606號、112年度偵字第6120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079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41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540、254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俊男犯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柏諺犯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浩安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田豐華犯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書孟犯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柏靖犯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興耀犯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耀(以下合稱被告7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耀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前某日起陸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畜生」(或「色狼」、「變態」)之人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上7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前分別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範圍),其等各次之犯行如下:㈠林柏諺、林浩安、孫興耀分別擔任取簿手及取簿手之駕駛、把風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欄所示之蕭祖平、林雅卉、吳頡儀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一「寄出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以包裹寄出,再由林柏諺、林浩安、孫興耀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領取蕭祖平等人寄送之金融卡後,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林柏諺所涉對附表一編號1之蕭祖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本案起訴範圍)。
㈡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孫興耀分別擔任取簿手及取簿手之駕駛、把風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匯入帳戶」欄之帳戶所有人趙雙亭、彭建成、簡麗美、王靜慧、蕭祖平、劉庭瑜、林雅卉要求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上開帳戶所有人分別將其等帳戶之金融卡以包裹寄出後(含附表一編號1、2之蕭祖平、林雅卉因上開詐欺犯行交付之帳戶;
林柏諺所涉對劉庭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確定在案,非本案起訴範圍;
趙雙亭、彭建成、簡麗美、王靜慧所涉幫助洗錢犯行,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再由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孫興耀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被告領取包裹時間」、「被告領取包裹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領取上開帳戶所有人寄送之金融卡,交付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復於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林東良、王美蓮、趙愛卿、洪雅亭、張瀅姿、廖庭玉、陳邵岳、賴阡復、曾得成、陳思穎、陳淑娟、黃暐竣、劉宜欣、陳嘉泉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控制之上開金融帳戶內,嗣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依指示提領款項(附表二編號8賴阡復部分匯入之款項由林浩安等人提領,詳後述附表三編號41),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田豐華所涉對附表二編號11至14之陳淑娟、黃暐竣、劉宜欣、陳嘉泉等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在案,非本案起訴範圍)。
㈢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分別擔任取款車手及取款車手之駕駛、把風、收水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三「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林秀紋、文樂、張宜汝、劉美伶、張秀英、翁郁茹、蔡彥祺、葛馥筠、周欣宜、趙祈豪、曾瑞邦、朱家慶、黃依玲、邱金德、羅曉芬、陳永和、蔡凱君、簡國智、麥日韋、李俊逸、丁啟詔、邱惠薰、廖彥鈞、陳品儒、陳廷凱、陳宜芳、曾淑麗、葉鴻真、廖妍純、張寶玲、廖子萱、賴博倫、曹瓊文、劉芷君、林姮萱、賴建嘉、林承賢、吳驊柇、蕭伊芸、歐治邦、賴阡復、吳佩潔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三「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三「匯入帳戶」欄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控制之金融帳戶內,嗣由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三「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三「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提領、收取後,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林浩安所涉對附表三編號41之賴阡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8號判決在案,非本案起訴範圍)。
㈣林柏諺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四「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附表四「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對「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黃寶珍、沈惠香、鄭雍諺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四「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嗣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上開款項轉匯至附表四所示之第二、三、四層帳戶,嗣由林柏諺依指示於附表四「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四「提領金額」欄所示款項提領後,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耀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東良、王美蓮、洪雅亭、張瀅姿、文樂、張宜汝、劉美伶、張秀英、翁郁茹、蔡彥祺、葛馥筠、周欣宜、曹瑞邦、朱家慶、黃依玲、邱金德、羅曉芬、陳永和、簡國智、麥日韋、李俊逸、丁啟詔、邱惠薰、陳品儒、陳宜芳、曾淑麗、葉鴻真、廖妍純、張寶玲、賴博倫、林姮萱、賴建嘉、林承賢、吳驊柇、蕭伊芸、歐治邦、蕭祖平、陳劭岳、賴阡復、林雅卉、吳頡儀、曾得成、陳思穎、黃寶珍、劉美伶、田雅君、王靜慧、陳淑娟、黃暐竣、陳嘉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趙愛卿、廖庭玉、林秀紋、趙祈豪、蔡凱君、廖彥鈞、陳廷凱、廖子萱、曹瓊文、劉芷君、沈惠香、鄭雍諺、吳佩潔、劉宜欣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趙雙亭、彭建成、張博鈞、簡麗美、林冠廷、李志軍、吳忠訓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㈤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790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25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1180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1至14頁)、111年4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至21頁)、111年2月21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45至51頁)、告訴人劉美伶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65至169頁)、轉帳交易明細影本(第171頁)。
㈥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806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1年5月4日中市警伍芬貞字第110006044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至4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1年2月25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0743523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49至250頁)、111年3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51至5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61至64、71至74、79至82頁)、證人趙雙亭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雙亭)之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第91至93、95至145頁)、證人彭建成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建成)之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包裹外觀拍攝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第149至153、157至173頁)、110年12月20日至110年12月21日取簿手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77至188頁)、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直轄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汽車讓渡合約書(第189至1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儲字第111002435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雙亭)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19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203至20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2日儲字第111002435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建成)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19日至111年1月19日存款帳戶明細(第211至215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61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趙雙亭之洗錢防制法等案》(第447至45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02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彭建成之詐欺案》(第455至461頁)、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46號、第924號、第1296號、第1409號刑事判決《被告沈俊男、尤宇鴻之詐欺等案》(第471至49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222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39號起訴書《被告張博鈞、林柏諺之詐欺等案》(第511至51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806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沈俊男、林柏諺、張博鈞之詐欺等案》(第561至563頁)。
㈦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254號卷部分:111年6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頁)、被害人林東良、王美蓮、趙愛卿之匯款明細一覽表(第11頁)、告訴人林東良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3至37頁)、告訴人王美蓮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美蓮)之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5、51至68頁)、被害人趙愛卿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73至85頁)。
㈧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3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5月17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148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7頁)、111年5月1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9頁)、證人簡麗美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金融卡翻拍照片、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金融卡翻拍照片、郵局包裹外觀拍攝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87至101、107至109頁)、被害人廖庭玉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第103至108、111至115頁)、告訴人洪雅亭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17至123頁)、告訴人張瀅姿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第125至129、133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2218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麗美)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67至7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7日儲字第1110126112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麗美)之客戶基本資料、111年2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75至77、81頁)、被告林浩安指認照片、手機相簿翻拍照片(第83至8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簡麗美之洗錢防制法等案》(第227至233頁)。
㈨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47號卷部分:111年6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頁)。
㈩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8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1年5月16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1082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9至24頁)、被告田豐華、張書孟等涉詐欺案關係人一覽表(第2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1至33頁,同111核交2352卷第15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5至37頁,同111核交2352卷第11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9至41頁,111核交2352卷第13頁)、提領熱點(第43至47頁)、111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9頁)、111年2月21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69至75頁,同111核交2352卷第17至25頁)、告訴人文樂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63、97至101、107至111頁)、告訴人張秀英之帳戶個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第65、133至134、137至140、143頁)、告訴人翁郁茹之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台中銀行網路銀行訊息通知頁面截圖(第67、147至149、152至161頁)、被害人林秀紋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77、81至86、89頁)、告訴人張宜汝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113、118至125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被告林浩安、林柏諺、田豐華、張書孟、林家祥之詐欺等案》(第251至306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352號卷部分:告訴人劉美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7至35、45、6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1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6月8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2469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3至48頁)、人頭帳戶被害人附表(第51至59頁)、111年6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1至6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81至87、99至105頁)、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25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39至182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1年1月26日至111年2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5頁)、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0年6月1日至111年2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9至191頁)、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崑毅)111年2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95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淵陞)111年1月24日至111年2月18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9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穆穎)110年6月1日至111年2月28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203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3月18日函覆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瑞邦)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月15日至111年2月2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11至313頁)、告訴人蔡彥祺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83至184、205至206、211至212頁)、告訴人趙祈豪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第273至277、287至291、295至296頁)、告訴人葛馥筠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219至223頁)、告訴人周欣宜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27至229、258至259頁)、告訴人曾瑞邦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97至298頁)、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303至309頁)、告訴人朱家慶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315至325頁)、告訴人黃依玲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327至329、335至336頁)、告訴人邱金德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寫轉帳紀錄、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第347至34、354、357至358、365至36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269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1年6月7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1002753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1年5月25日刑案呈報單(第47至53、73至77頁)、被害人詐欺附表(第57至71頁)、111年5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79至80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17至125、149至155、211至235、289至313頁)、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2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41至543頁)、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2日至11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45至54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2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49至551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昊敏)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27日至111年3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73至575頁)、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義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0月8日至11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53至555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恬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21日至111年3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57至559頁)、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凱哲)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9月22日至111年3月2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61至56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瑋姿)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7月9日至111年3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67至571頁)、111年3月12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27至141頁)、告訴人羅曉芬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31至337頁)、告訴人陳永和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45至351頁)、被害人蔡凱君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57至365頁)、告訴人簡國智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福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77至385頁)、告訴人麥日韋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395至403頁)、告訴人李俊逸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15至423頁)、告訴人丁啟詔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433至439頁)、告訴人邱惠薰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51至461頁)、被害人廖彥鈞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67至475頁)、告訴人陳品儒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85至493頁)、被害人陳廷凱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03至513頁)、告訴人陳宜芳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519至525頁)、告訴人曾淑麗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31至539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7號、111年度訴字第297號、第376號刑事判決《被告施柏靖、林家祥之詐欺等案》(第677至720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548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7月5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1997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41至45頁)、111年5月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7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4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棋彬)110年7月1日至111年3月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1頁,同第135頁)、111年2月25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53頁,同第13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99至121頁)、告訴人葉鴻真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無褶存款單(第123至133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667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1年6月30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1697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61至67頁)、111年5月5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9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01至123頁)、111年3月11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25至145頁)、林柏諺、林浩安、施柏靖等3人涉詐欺案關係人一覽表(第147至149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于炫)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1至153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振維)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5至157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阿龍咕·達得)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59至16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靜申)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63至16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阿龍咕·達得)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67至169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柏諺)之存款交易明細、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71至173頁)、提領熱點(第175至179頁)、告訴人廖妍純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19、225至240頁)、告訴人張寶玲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1至203、207至209、214頁)、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215頁)、手寫轉帳紀錄(第217頁)、被害人廖子萱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子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181至183、187、193至199頁)、告訴人賴博倫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41至245、249至250頁)、被害人曹瓊文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頁面翻拍照片、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251至258、262至266頁)、被害人劉芷君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285至295頁)、告訴人林姮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393、396至400頁)、告訴人賴建嘉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79至386、389頁)、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391至392頁)、告訴人林承賢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97至299、305至308、315、319、323至324頁)、告訴人吳驊柇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第267至268、273至277、280至283頁)、告訴人蕭伊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349至356、359、371至372、378頁)、告訴人歐治邦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5、343至34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44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7月3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1866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5至38頁)、111年4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1至42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林柏諺指認林浩安(第83至89頁)、111年3月3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特徵比對照片(第91至103頁)、告訴人蕭祖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刑事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05至153頁)、告訴人陳劭岳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55至162、164至166、169至172、179、185至186、197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22號、第3188號、第7396號起訴書《被告林柏諺之詐欺等案》(第265至271頁,同第281至287、303至30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1044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林柏諺之詐欺等案》(111偵31044卷第311至312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號號刑事判決《被告林柏諺之詐欺案》(第273至280頁,同第295至302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核交字第2827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9月30日偵查報告(第11至12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祖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日至111年8月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3至19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蕭祖平)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5日至111年3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1至23頁)、蕭祖平所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第25至27頁)、陳劭岳所涉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第29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305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1年7月1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2445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75至80頁)、111年5月4日員警偵查報告書(第85至93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107至110、131至134、157至160、177至180、205至208、225至228頁)、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239頁)、被害人賴阡復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245頁)、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庭瑜)111年3月5日至111年3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47頁)、車手提領明細一覽表(第249至251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手提領影像擷取照片(第253至262頁)、告訴人賴阡復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阡復)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阡復)111年3月5日至111年3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阡復)111年3月5日至111年3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63至267、283至28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儲字第1110212645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庭瑜)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月1日至111年3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89至299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19號、第2576號、第3665號、第3817號、第3818號起訴書《被告林浩安、施柏靖、林柏諺、田豐華、張書孟、林家祥之詐欺等案》(第367至37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240號追加起訴書《被告林浩安之詐欺等案》(第375至280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606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7月16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0662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5至39頁)、111年3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3至44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林柏諺(第83至85頁)、告訴人林雅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雅卉)存簿封面/金融卡翻拍照片、交貨便郵寄單翻拍照片(第97至99、103至116頁)、告訴人吳頡儀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10年12月13日對帳單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第125至129、133至149頁)、110年12月13日取簿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第149至153頁)、告訴人曾得成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得成)110年12月14日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183至184、191、197至205頁)、告訴人陳思穎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07至208、213至214、216至217、221、225至226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13號號等起訴書(第309至31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1746號不起訴處分書(第383至38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291號不起訴處分書(第389至392頁)、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第337至38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判決(第413至424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4849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9月2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4307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3至26頁)、111年9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頁)、被害人田雅君、黃寶珍受詐欺之匯款明細、提領明細一覽表(第29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勤立)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4日至111年3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1至35頁)、簡單行動支付電子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田雅君)之會員資料及111年3月6日至111年3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37至38頁)、111年3月15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45至48頁)、告訴人田雅君之iMessenger訊息頁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53至54頁)。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120號卷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1月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3849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7至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9月25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4307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4頁)、111年9月1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至36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4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4758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勤立)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0年12月8日至111年3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53至57頁)、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59頁)、111年3月15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手特徵比對照片(第63至78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79頁)、告訴人黃寶珍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83至84、91至93、100至105頁)、被害人沈惠香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沈惠香)之存款交易明細(第107至112、115、129、135、144至146頁)、被害人鄭雍諺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雍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159至160、174至181頁)、第一商業一行總行111年5月30日一總營集字第61481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戶名:黃寶珍)之客戶基本字料及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85至90頁)、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9日愛金卡字第111050490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雍諺)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61至165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2520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雍諺)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3月28日至111年3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67至170頁)。
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卷一部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雙向通連查詢結果(第303至307頁)、朱家慶、陳劭岳、廖子萱、劉美伶、賴博倫、廖庭玉、曾瑞邦、陳思穎、丁啟詔、麥日韋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第325至350、545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第54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739號卷追加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7月2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1949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1至24頁)、111年4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27至29頁)、被害人吳佩潔受詐欺之金流明細一覽表(第37頁)、被害人吳佩潔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39、59至69頁)、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2月20日至111年3月1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41頁)、111年3月14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43至45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32號卷追加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8月9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35238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3至27頁)、王靜慧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車手提領明細、被害人匯款明細一覽表(第31至33頁)、111年7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5至4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53至59、71至77頁)、告訴人王靜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靜慧)、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靜慧)之存摺封面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西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85至103頁)、告訴人陳淑娟之與暱稱「劉淑芬」、「Ling Cheng」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13至145頁)、告訴人黃暐竣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53至161頁)、被害人劉宜欣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宜欣)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手寫交易明細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加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71至179、183頁)、告訴人陳嘉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嘉泉)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91至195頁)、證人吳忠訓所提暱稱「華」之叫車對話紀錄、BBT辦公室群組派車紀錄、車資明細頁面截圖(第203至207頁)、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9日京城數業字第1110006609號函文檢附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靜慧)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2月25日至111年3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11至216頁)、111年2月25日取簿手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217至225頁)、電子發票及載具綁定個資明細(第227至229頁)、貨態查詢系統頁面列印資料(第231頁)。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71號卷追加部分:告訴人黃暐竣之告訴人意見表(第57頁)。
四、論罪科刑:㈠本案被告7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7人,本案自應適用被告7人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36、38部分之提領人誤載為被告林柏諺,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㈢核被告林柏諺、林浩安、孫興耀就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被告沈俊男、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孫興耀就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被告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就犯罪事實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被告林柏諺就犯罪事實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二編號2、7、附表三編號1、3、4、6、7、9、10、13、14、16、17、22、24、25、29、30、32、33、36、41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匯款,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被告7人就上開犯行,分別與附表一至三「同案共同正犯」欄所示之同案被告、Telegram暱稱「畜生」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7人就犯罪事實㈡至㈣所犯,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7人就上開犯行,係分別對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是以對附表一至四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所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7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犯行,被告7人就犯罪事實㈡至㈣所為犯行,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減輕其刑規定,上開減輕事由,均應於量刑時併予衡酌。
㈨至被告林浩安之辯護人雖為被告林浩安主張:被告林浩安案發時僅24歲,當時經濟有困難,而誤入歧途,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本院審酌被告林浩安前已因擔任取款車手而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原簡上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後,竟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為本案犯行,且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多次詐欺犯行,被告林浩安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卻循此方式破壞社會群體間之信任關係,助長詐欺犯罪勢力之擴張,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事,應認被告林浩安尚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79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41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被告林柏諺、田豐華上開經論罪科刑之部分,為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又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41之告訴人賴阡復,於111年3月6日0時53分許匯入劉庭瑜郵局帳戶內之款項29,987元,亦係告訴人賴阡復受詐欺匯入之款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111偵33305卷第269頁),並有劉庭瑜郵局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111偵33305卷第247頁),起訴書雖未記載告訴人賴阡復此筆受詐欺匯款金額,惟此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以各種名目實施詐欺,常使民眾積蓄付諸一空,且求償無門,而本案被告7人分別正值壯年、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駕車及把風之人、收水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附表一至四告訴人及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財物,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殊值非難;
惟審酌被告7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對一般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且被告7人均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犯罪手段平和,兼衡其等犯罪之目的、手段、被告7人各自參與犯罪程度、附表一至四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遭詐騙之金融帳戶、金額之大小,被告7人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就本案被告7人所涉輕罪部分之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本院審酌被告7人本案犯行角色,均屬詐欺集團之底層成員,經依上開犯行所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上開徒刑,已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即一般洗錢罪之最輕法定刑度「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千元」,並已足以評價其本案犯行之不法罪責內涵,是應無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名規定併諭知罰金刑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併予敘明。
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
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準此以論,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7人本案所犯之罪雖均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被告7人均尚有另案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有卷附被告7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7人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分別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基於保障被告7人聽審權,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被告7人所犯各罪,爰僅為各罪宣告刑之諭知,而暫不定其應執行之刑,待被告7人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由檢察官分別合併聲請裁定為宜,本案爰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沈俊男未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被告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耀則分別因本案犯行獲有如附表六至十一「犯罪所得」欄之報酬金額,業據被告7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案(本院卷一第409頁、本院卷二第214頁),被告林柏諺之報酬金額合計35,954元(計算式:750+2,980+20,000+418+9,996+90+1,720=35,954元);
被告林浩安之報酬金額合計4,000元(計算式:500+500+3,000=4,000元);
被告田豐華之報酬金額合計6,000元(計算式:2,000+2,000+2,000=6,000元);
被告張書孟之報酬金額合計3,000元;
被告施柏靖之報酬金額合計8,000元(計算式:2,000+6,000=8,000元);
被告孫興耀之報酬金額合計750元,上開報酬均屬犯罪所得,依前揭說明,上開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仍應分別於被告林柏諺、林浩安、田豐華、張書孟、施柏靖、孫興耀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為追徵犯罪所得之諭知。
㈡另依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附表二至四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均經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上開款項已非由被告7人實際掌控,故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此部分洗錢之款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五:被告沈俊男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 林東良 無 沈俊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2 王美蓮 無 沈俊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3 趙愛卿 無 沈俊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六:被告林柏諺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 林雅卉 750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 吳頡儀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 林東良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2 王美蓮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 洪雅亭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5 張瀅姿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6 廖庭玉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7 陳邵岳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9 曾得成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0 陳思穎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1 陳淑娟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2 黃暐竣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3 劉宜欣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4 陳嘉泉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4 邱金德 2,980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5 羅曉芬 20,000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6 陳永和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7 蔡凱君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8 簡國智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9 麥日韋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0 李俊逸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1 丁啟詔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2 邱惠薰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3 廖彥鈞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4 陳品儒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5 陳廷凱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6 陳宜芳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7 曾淑麗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8 葉鴻真 418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9 廖妍純 9,996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0 張寶玲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1 廖子萱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2 賴博倫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3 曹瓊文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4 劉芷君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5 林姮萱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7 林承賢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犯罪事實㈡、㈢、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41 賴阡復 無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2 吳佩潔 90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犯罪事實㈣、附表四編號1 黃寶珍 1,720元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犯罪事實㈣、附表四編號2 沈惠香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犯罪事實㈣、附表四編號3 鄭雍諺 林柏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七:被告林浩安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 蕭祖平 500元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4 洪雅亭 500元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5 張瀅姿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6 廖庭玉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7 陳邵岳 無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6 賴建嘉 3,000元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8 吳驊柇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9 蕭伊芸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0 歐治邦 林浩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八:被告田豐華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 林秀紋 2,000元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 文樂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 張宜汝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 劉美伶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5 張秀英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6 翁郁茹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7 蔡彥祺 2,000元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8 葛馥筠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9 周欣宜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0 趙祈豪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1 曾瑞邦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2 朱家慶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3 黃依玲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4 邱金德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5 羅曉芬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6 陳永和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7 蔡凱君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8 簡國智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9 麥日韋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0 李俊逸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1 丁啟詔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2 邱惠薰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3 廖彥鈞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4 陳品儒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5 陳廷凱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6 陳宜芳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7 曾淑麗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8 葉鴻真 2,000元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9 廖妍純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0 張寶玲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1 廖子萱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2 賴博倫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3 曹瓊文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4 劉芷君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5 林姮萱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6 賴建嘉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7 林承賢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8 吳驊柇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9 蕭伊芸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0 歐治邦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1 賴阡復 無 田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九:被告張書孟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 林秀紋 3,000元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 文樂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 張宜汝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 劉美伶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5 張秀英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6 翁郁茹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7 蔡彥祺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8 葛馥筠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9 周欣宜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0 趙祈豪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1 曾瑞邦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2 朱家慶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3 黃依玲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4 邱金德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8 葉鴻真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1 賴阡復 無 張書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十:被告施柏靖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5 羅曉芬 2,000元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6 陳永和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7 蔡凱君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8 簡國智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19 麥日韋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0 李俊逸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1 丁啟詔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2 邱惠薰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3 廖彥鈞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4 陳品儒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5 陳廷凱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6 陳宜芳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7 曾淑麗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29 廖妍純 6,000元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0 張寶玲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1 廖子萱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2 賴博倫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3 曹瓊文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4 劉芷君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5 林姮萱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6 賴建嘉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7 林承賢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8 吳驊柇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39 蕭伊芸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犯罪事實㈢、附表三編號40 歐治邦 施柏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十一:被告孫興耀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所得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 林雅卉 750元 孫興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3 吳頡儀 孫興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9 曾得成 無 孫興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犯罪事實㈡、附表二編號10 陳思穎 無 孫興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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