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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岳安
指定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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