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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顏健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劉逸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原訴字第1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劉逸豪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逸豪被訴幫助詐欺、幫助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嫌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其餘被告部分,另經移送本院民事庭辦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關於被告劉逸豪部分,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許翔甯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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