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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1號
原告陳桂英
被告鍾其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
法官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瑋陵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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