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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豐原分局、太平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分別㈠於民國111年8月21日晚上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㈡於111年10月11日上午8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10樓之9李嬿英住處內,㈢於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50分(聲請意旨誤載為6時15分,應予更正)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㈣於112年1月4日凌晨2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㈤於112年2月22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被告鄭宇翔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住處前,查獲被告鄭宇翔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4、255、256、257、258、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
惟查,扣案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員警查扣時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3小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拆封檢視實際數量為5小包,聲請意旨誤載為3小包,應予更正;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總淨重3.6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3.66公克,應予更正;
總純質淨重1.19公克,111年度毒保字第431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驗前總淨重2.4883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344號),㈡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5號,111年度保管字第5814號),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送驗淨重0.3989公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112年度毒保字第13號),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分別送驗淨重0.24公克、1.59公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8號,112年度毒保字第309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淨重0.1975公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8號,112年度安保字第788號),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送驗總淨重0.2703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273公克,應予更正;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9號,112年度毒保字第129號)等物,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380號、112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21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18號、111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517號、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276號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964號、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217號鑑驗書等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鄭宇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4、255、256、257、258、259號為不起訴處分,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
上開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各鑑定(驗)書在卷足憑,可認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皆已沾黏毒品而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亦應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鑑定報告 備註 ⒈ 海洛因5小包(含包裝袋5個) 111年度毒保字第431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38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一、送驗粉末檢品3包(本局編號2-1、2-2、原編號3)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68公克(驗餘淨重1.65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純度16.91%,純質淨重0.28公克。
二、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1及本局編號2-3)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8公克(驗餘淨重1.95公克,空包裝總重0.45公克),純度46.05%,純質淨重0.91公克。
聲請意旨二、㈠,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4號 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含包裝袋3個) 111年度安保字第1344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518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50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495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4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26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23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29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⒉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 111年度保管字第5814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517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聲請意旨二、㈡,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5號 ⒊ 海洛因1小包(含包裝袋1個) 112年度毒保字第13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276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碎塊 送驗數量:0.398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81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聲請意旨二、㈢,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 ⒋ 海洛因2小包(含包裝袋2個) 112年度毒保字第309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21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一、送驗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1)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4公克(驗餘淨重0.23公克,空包裝總重0.26公克)。
二、送驗白色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59公克(驗餘淨重1.55公克,空包裝總重0.28公克)。
聲請意旨二、㈣,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8號 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袋1個) 112年度安保字第788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964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1975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54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⒌ 海洛因2小包(含包裝袋2個) 112年度毒保字第129號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217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160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44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10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00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聲請意旨二、㈤,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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