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3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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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更強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朱育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4469、565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更強、朱育德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469、56543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更強、朱育德前因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112年度偵字第56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案卷無訛。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附表備註欄),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3號、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4號鑑驗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57至63頁、第67至73頁、第117頁、第129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楊更強、朱育德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雖經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上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玻璃瓶,因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2.檢品外觀:晶體 3.驗前淨重:0.2212公克 4.驗餘淨重:0.2128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3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67至69頁)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0.檢品外觀:晶體 3.驗前淨重:0.6018公克 4.驗餘淨重:0.4592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6018公克,純度74.0%,純質淨重0.445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4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71至73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2.檢品外觀:晶體 3.驗前淨重:0.3806公克 4.驗餘淨重:0.3684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3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67至69頁)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0.檢品外觀:晶體 3.驗前淨重:0.6018公克 4.驗餘淨重:0.4592公克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6018公克,純度74.0%,純質淨重0.445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4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71至73頁)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3.驗前淨重:0.0942公克 4.驗餘淨重:0.0293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純質淨重: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0942公克,純度63.2%,純質淨重0.059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3號、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4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67至73頁) 4 海洛因1瓶(含玻璃罐一個) 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 0.檢品外觀:褐色玻璃罐(內含白色粉末) 3.驗前淨重:0.4214公克 4.驗餘淨重:0.3553公克 5.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純質淨重: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4214公克,純度20.1%,純質淨重0.084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3號、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104號鑑驗書,見112年度偵字第24469號卷第67至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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