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4,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聖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76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及子彈參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聖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761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手槍1支、子彈3顆經鑑定後認皆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彈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該等槍砲、彈藥,該等槍砲、彈藥自屬違禁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附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復有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3顆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

上開非制式手槍、子彈既均係被告經查扣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彈藥,揆諸前揭說明,自均屬違禁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