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48,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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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信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壹玖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2月24日15時10分許,在被告方信翔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之住處內,查扣供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毒品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389號),經查該包毒品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90公克),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1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6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7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95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又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90公克),有該院112年3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162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885號卷第137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誤,是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聲請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則因包覆、盛裝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均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又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其上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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