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58,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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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延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02、32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延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2、32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煙嘴)2顆、電子煙管(吸食器)3支(詳見111年度保管字第401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111年毒偵字第2502號卷第133-135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2、3205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2年1月3日駁回處分而確定,並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19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10號鑑驗書1份(見毒偵2502卷第133至135頁)附卷可憑,而四氫大麻酚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煙嘴 ◎檢品編號:B0000000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10號鑑驗書 2 吸食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3 煙嘴 ◎檢品編號:B0000000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4 吸食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5 吸食器 ◎檢品編號:B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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