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6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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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如於民國112年5月14日23時許,在雲林縣臺西鄉泉州村五榔高架橋南端處,及於111年6月3日17時20分許,在雲林縣○○鄉○○00號前,分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及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6,且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已入臺中地檢署贓物庫,此有112年度保管字第5931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保字第61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安保字第15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112毒偵3814卷第51頁、第65頁、第83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900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毒保字第491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安保字第12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111毒偵3492卷第127頁、第131頁、第137頁)在卷可佐,均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於112年2月21日20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工專路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所,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該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

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則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鑑定(驗)書在卷可證,足認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另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認在卷(見雲林地檢112毒偵602卷第14頁、臺中地檢111毒偵3492卷第37至3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驗)書 扣案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包 驗餘淨重共8.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827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卷第77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總純質淨重共3.371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332號鑑驗書及112年5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333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2毒偵3814卷第87至88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共0.392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59號鑑驗書(見雲林地檢111毒偵581卷第163至167頁)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3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 驗餘淨重共4.384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59號鑑驗書(見雲林地檢111毒偵581卷第163至167頁)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3號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案案號 1 吸食器1個 112年度毒偵字第3814號 2 吸食器1個 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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