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6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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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簽結在案(為該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9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7、614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5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09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17、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於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在前案觀察勒戒之前,則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後,既已執行觀察勒戒,自無再執行觀察勒戒必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63號簽結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19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3只) ㈠總毛重:1.18公克。
㈡外觀:晶體。
㈢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包: ①驗前淨重:0.1071公克。
②驗餘淨重:0.0049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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