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6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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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86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世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8日確定,113年1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2278公克、0.0203公克,詳111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卷第93頁,111年度安保字第745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

另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詳111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卷第97頁, 111年度保管字第315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經鑑驗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備註欄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稽,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既沾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物,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為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卷第26、27、84、132頁),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應宣告沒收。

四、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 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柒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43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93頁,111年度安保字第745號之扣案物):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0.2323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2278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零參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43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93頁,111年度安保字第745號之扣案物): 1.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2.檢品外觀:晶體 3.送驗數量:0.0249公克(淨重) 4.驗餘數量:0.0203公克(淨重) 5.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壹組 111年度保管字第3159號之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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