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75,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士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士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為確定,並於 113年2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撤銷;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979號扣押物品清單),屬違禁物,另本案扣押玻璃球1支、藥鏟1支、電子磅秤1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被告之居所及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

三、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

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0月2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於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2734號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資查考。

㈡本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指定鑑驗1包),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驗餘淨重0.9358公克),有該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1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足證該4包晶體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另用以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依上開說明,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其外包裝袋2只,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又扣案玻璃球1支、藥鏟1支、電子磅秤1個係被告所有,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此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包(含 裝袋4只)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097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1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
2 玻璃球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3 藥鏟 1支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3 電子磅秤 1個 1.即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412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之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