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76,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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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移送被告張建東施用毒品等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5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22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00日下午4時1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精武路附近新興停車場內,為警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項目呈陽性,而認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因被告業於112年12月25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1號、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個人戶籍資料、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詳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58號鑑驗書在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 ①14.9486公克 ②1.1578公克 ③13.6394公克 ④37.2178公克 ⑴111年度安保字第1127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58號鑑驗書 2 大麻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518公克 ⑴111年度毒保字第463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58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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