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87,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睿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14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前,查獲被告簡睿榆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簡睿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毒聲字第3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112年12月5日釋放出所,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第2439號、第29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12年10月20日,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卷第155-156、157-158頁、本院卷第7-18頁),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總毛重1.3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載),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品暨毒品秤重照片4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6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849號卷第75-81、83、111-113頁、112年度核交字第1202號卷第2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而分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2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強制換頁==========
【附表】應沒收銷燬之物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總毛重1.3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660號鑑驗書:(見112年度核交字第1202號卷第23頁)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552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46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1.35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乙包(編號1)。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