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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旭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129、32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旭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29、3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2案扣案之晶體3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185號)、殘渣袋5只(112年度保管字第3770號),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29、32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112年度毒偵字第3129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3包(總毛重0.8公克),經抽驗其中1包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2年度毒偵字第3247號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5只,經抽驗其中1只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112年度安保字第1185號及112年度保管字第3770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75號及112年7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443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3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5只,本身因難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亦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存放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故應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因鑑定而滅失,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0.8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1185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5只 112年度保管字第3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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