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208,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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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妙雯




王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沒字第18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塑膠管1支(淨重分別0.3178、0.6214、1.733、1.276公克;

塑膠管0.1367公克、110年安保字第337號)、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淨重0.0810公克、110年毒保字第61號)、第一級毒海洛因(淨重0.3757公克,110年毒保字第65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妙雯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而受刑人王文志前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因受刑人陳妙雯、王文志被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受刑人陳妙雯、王文志於該案件審理時均供稱上開扣案之物均係供其等施用所用,是該案件就上開扣案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1份附卷可稽。

另受刑人陳妙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接受戒治執行已逾6個月,其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1年6月14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受刑人王文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接受戒治執行已逾6個月,其成效經評估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1月3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4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受刑人陳妙雯、王文志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各2份存卷可查,受刑人陳妙雯、王文志上開查扣之毒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顯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自均無從再為觀察、勒戒。

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91號、110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72號鑑驗書各1 紙在卷可憑,上開扣案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均屬違禁物,而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晶體1包(送驗數量:0.3305公克,驗餘數量:0.3178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91號鑑驗書: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晶體1包(送驗數量:0.6319公克,驗餘數量:0.6214公克) 3 潮解狀晶體1包(送驗數量:2.3003公克,驗餘數量:1.7330公克) 4 潮解狀晶體1包(送驗數量:1.3065公克,驗餘數量:1.2760公克) 5 塑膠管(內含晶體)1支(送驗數量:0.1518公克,驗餘數量:0.136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91號鑑驗書: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煙草1包(送驗數量:0.1178公克,驗餘數量:0.081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91號鑑驗書: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7 白色粉末1包(送驗數量:0.3854公克,驗餘數量:0.375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0200072號鑑驗書: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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