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321,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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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渝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1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高渝洆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6日確定,113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殘渣袋3袋及注射針筒1支,分別檢出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111年度保管宇第418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3、4 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審酌該殘渣袋所沾附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頁),則該包裝袋、針筒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 2只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注射針筒 1支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殘渣袋 1只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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