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334,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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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3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12日確定,113年5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該案扣案之水煙斗1個、裝大麻容器2個、研磨器1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111年度保管字第5687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000106號鑑驗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04號處分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水煙斗1個、裝大麻容器2瓶、研磨器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0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11毒偵4329卷第41至42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所沾留之微量毒品,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與附著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併予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水煙斗1個 2 裝大麻容器2瓶 3 研磨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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