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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唯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唯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339公克),經送鑑驗, 檢出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本案扣得之細晶體1包 (驗前淨重0.0339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成 分(檢品用罄,驗餘數量以殘渣袋乙只表示)等情,有 該院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505號鑑驗書1份在 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3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 殘渣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至送鑑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 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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