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36,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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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987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鈺欣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8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871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5頁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51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8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1月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97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計5類6瓶,每類送驗1瓶之結果,均含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且各類菸油外觀皆相同,應足認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尚無證據證明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該等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扣案物照片11張、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參,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VGOD BERRY BOMB(SOURSTRAWBERRYBELT)50mg菸油2瓶 二 VGOD APPLE BOMB(SOURAPPLEBELT)50mg菸油1瓶 三 VGOD® TRICKLYFE(CUBANO BLACK)50mg菸油1瓶 四 VGOD® TRICKLYFE(CUBANO)50mg菸油1瓶 五 VGOD®(DRY TOBACCO)50mg菸油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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