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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君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0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君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16公克、驗餘淨重1.488公克),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毒偵卷第61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用、持有,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1.490公克 驗餘淨重:1.488公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286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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