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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家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32號、第1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66號、第12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家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32號、第1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66號、第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㈠、晶體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664號,驗餘淨重0.2148公克)送鑑定後,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㈡、白色結晶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324號,驗餘淨重0.6418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分裝杓1支及注射針筒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4817號)經鑑定後,亦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稽;㈢、殘渣袋1包、注射針筒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4429號),經鑑定後,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㈣、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283號,驗餘淨重共2.9786公克)送鑑定後,確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稽;㈤、晶體2包(112年度安保字第586號,驗餘淨重共4.3623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藥鏟1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2支(112年度保管字第2081號)經鑑定後,亦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㈥、晶體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611號,驗餘淨重0.1431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3支(112年度保管字第2188號)經鑑定後,亦均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㈦、晶體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1571號,驗餘淨重0.5927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㈧、潮解狀晶體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494號,驗餘淨重0.0205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㈨、晶體1包(112年度安保字第968號,驗餘淨重0.2477公克)送鑑定後,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3418號)經鑑定後,亦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㈩、注射針筒1支(112年度保管字第5100號)經鑑定後,亦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家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第131號、第132號、第1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66號、第1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分裝杓、注射針筒、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藥鏟、吸食器,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鑑驗結果 | 備註 |
1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送驗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177號鑑驗書(112年度核交字第557號卷第9頁)】 | 聲請書二、㈠ |
2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1、白色結晶一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分裝杓1支,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278號卷第31至32頁)】 | 聲請書二、㈡ |
3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杓1支 | ||
4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 | ||
5 |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 | 1、殘渣袋乙只,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注射針筒1支,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337號鑑驗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586號卷第63頁)】 | 聲請書二、㈢ |
6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 | ||
7 | 安非他命3包(含外包裝袋3個) | 送驗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8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593號卷第47頁)】 | 聲請書二、㈣ |
8 | 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 | 1、送驗晶體及塊狀晶體2包,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注射針筒2支,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玻璃球吸食器1組,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藥鏟1支,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81號鑑驗書(112年度偵字第17715號卷第173至175頁) | 聲請書二、㈤ |
9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2支 | ||
10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 ||
11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鏟1支 | ||
12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1、送驗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殘渣袋1只,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吸食器1組,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注射針筒3支,以溶洗方式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867號鑑驗書(112年度偵字第29499號卷第47至49頁)】 | 聲請書二、㈥ |
13 |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 | ||
14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 ||
15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3支 | ||
16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送驗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653號鑑驗書(112年度核交字第1118號卷第7頁)】 | 聲請書二、㈦ |
17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送驗潮解狀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203號鑑驗書(112年度核交字第580號卷第15頁)】 | 聲請書二、㈧ |
18 | 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個) | 1、送驗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注射針筒1支,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87號鑑驗書(112年度核交字第814號卷第23頁)】 | 聲請書二、㈨ |
19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 | ||
20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1支 | 注射針筒1支,以溶洗方式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69號鑑驗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卷第49頁)】 | 聲請書二、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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