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仁華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09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點二六三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瞿仁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096號),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63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3年2月1日晚間11時43分前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6公克)。
嗣於113年2月1日晚間11時43分許,被告獨自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會計事務所,並前往該公司內之廁所後即未再出來。
經同事柯○○於113年2月2日上午9時10許分抵達公司且欲進入廁所之際,發現廁所門卡住,且從縫隙中發現有人倒臥在地,隨即報警,經警到場確認被告業已死亡,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而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10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本件查獲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74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263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349號鑑定書附卷可憑。
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