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61,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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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馨誼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7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馨誼、陳勇志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19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總淨重0.2576公克,112年度毒保字第109號),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均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17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大麻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該院111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36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考(見核交卷第29至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毒品之一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一 大麻1包 (含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36號鑑驗書(核交卷第2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淨重:0.2826公克 驗餘淨重:0.1585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第24項毒品大麻 112年度毒保 字第109號 二 大麻1包 (含包裝袋1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136號鑑驗書(核交卷第29頁)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淨重:0.2112公克 驗餘淨重:0.099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第24項毒品大麻 112年度毒保 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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