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6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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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DONG(中文名:阮文侗,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7月6日1時46分(聲請意旨誤載為23時30分許,應予更正)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2前,查獲被告NGUYEN VAN DONG(中文名:阮文侗)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聲請意旨漏載銷燬,應予補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卷無訛。

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之毒品,為被告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43至47頁、第132頁),並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詳見附表),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2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1至69頁、第73至78頁、第173至175頁),足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個)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晶體 ⒊送驗淨重:0.0917公克 ⒋驗餘淨重:0.0887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2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7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個) 1包 ⒈檢品編號:B0000000 ⒉檢品外觀:淡褐色晶體 ⒊送驗淨重:0.0369公克 ⒋驗餘淨重:0.0355公克 ⒌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7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700220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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