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89,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3月17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扣供被告劉家男(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毒品所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其中注射針筒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吸食器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8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足見上開物品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注射針筒 1支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吸食器 1組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