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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秋谷(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0.8865公克、0.6673公克、0.0025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劉秋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釋放,業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晶體3包(驗餘淨重0.8865公克、0.6673公克、0.002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45號、112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64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核交卷第27-2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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