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1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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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書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8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趙書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參(見偵28838卷第37、39、81頁)。

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112年度保管字第2078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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