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2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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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彥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彥妤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5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日確定,113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111年度保管字第550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410元(111年度保管字第55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之規定,商標法第98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503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1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1年度保管字第550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

扣案之現金410元(詳111年度保管字第5502號扣押物品清單),則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網頁翻拍截圖、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鑑定報告、交易匯款紀錄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至27頁、第47頁、第51頁、第53至59頁、第61頁、第71至75頁、第83頁、第91至93頁),揆諸前揭說明及規定,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編號 品名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肥皂 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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