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2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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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瑞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號、112年度軍偵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瑞騰前因毁棄損壞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190號案件偵查後,因與告訴人劉浩翔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

是本案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本件係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人撤回告訴所致,然本案所查扣之球棒1支,業據被告為警扣案時及偵查中供承屬其所有,且係其為本案毀損犯行所用,爰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於偵查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扣得之球棒1支,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至9頁、第40至41頁),又參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我搭乘友人林俊安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當時我坐在副駕,我原本要回住處。

...(略)我就從車上拿出球棒要還擊等語(見偵卷第8至9頁),復觀被告於案發後為警通知至派出所說明時,主動交付該球棒1支予警查扣一節,再被告於警詢時陳稱:(警問:警方對你持有球棒做扣押筆錄,該扣押筆錄是否是你本人所簽名捺印?)是等語(見偵卷第9頁背面),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為憑(見偵卷第6頁、第15至19頁),堪認該球棒1支屬被告所有。

從而,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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