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3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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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愷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71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愷昀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確定,113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背包1個,係仿冒商標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4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17日確定,113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背包所示商標,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有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5頁至第64頁),且扣案之背包1個經鑑定做工手藝及商品品質均與真品標準不符,確認並非LV真品等情,有路易威登公司線上維權主任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存卷可查(見偵卷第65頁至第83頁),是堪認扣案之背包1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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