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聲沒,7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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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亞恩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亞恩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自日本東京搭乘班機入境我國桃園國際機場時,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搜索後查扣其隨身攜帶入境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涉犯商標法第97條第1項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惟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18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LV商標之黑色皮包 3個 2 仿冒LV商標之棕色皮包 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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