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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可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75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可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518號為緩起訴處分(販賣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部分)、不起訴處分(販賣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部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屬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羅可蕎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518號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販賣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部分)及緩起訴處分(販賣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部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1月20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商標之物,有商標詳細資料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見偵卷第35至37、63至67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佩佩豬」商標褲子3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2 仿冒「佩佩豬」商標上衣2件 3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7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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