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110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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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豐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3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豐裕於民國112年9月29日21時36分許,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前,因細故與告訴人陳偉中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手部挫傷之傷害,待被告進入其住處時,又對站在該址前之告訴人辱罵「去給人幹死」、「你老婆給人幹」、「你老婆全家幹死人」、「你被人幹去啦」之不堪言語,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行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前揭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等在卷可證(見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590號卷第35頁至第38頁),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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