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528,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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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犯攜帶兇器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理由欄已敘明被告所犯之罪,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顯係漏載,且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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