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83,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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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甄



選任辯護人 劉旻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嘉甄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孟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105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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