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易,86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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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7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2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明賢與告訴人○○○均係租屋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房客,被告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18時許,在告訴人所賃屋居住○○○市○○區○○路000號3樓310室外走廊,以其智慧型手機透過窗戶偷拍告訴人所承租之上開310室房間內之影像,而無故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祕密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祕密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3年3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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