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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9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玉淳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蔡玉淳明知其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之「Airpods-pro三代藍芽音響-超巨大型耳機藍芽音響」(下稱本案音響),屬未經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之商品,竟基於虛偽標記商品品質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初起,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拍賣帳號「mandytsai126」,於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刊登販賣本案音響之網頁訊息時,在該網頁的商品規格欄位,登載本案音響經NCC委託認可之機構審驗合格所核發審驗合格標籤即「CCAH20LP3420T5」,以及登載本案音響經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並准予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即「R3D356」,用以表示販售之本案音響業經NCC審驗合格與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而就本案音響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嗣因前述審驗合格標籤CCAH20LP3420T5,以及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R3D356」,為超皇有限公司【下稱超皇公司】就商品名稱「Airpapa巨型耳機造型音箱」,向NCC委託認可之機構即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驗合格而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之審驗合格標籤,以及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驗證登錄准予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超皇公司人員上網發現蔡玉淳在蝦皮拍賣網站販售商品所登載之審驗合格標籤與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與超皇公司就「Airpapa巨型耳機造型音箱」向NCC委託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合格而取得的審驗合格標籤,以及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驗證登錄而准予使用的商品檢驗標識的識別號碼相同後,予以蒐證向警方告發,始獲上情。
二、案經超皇公司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告發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蔡玉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智易字第17號卷第13頁),爰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超皇公司人員王嘉蓉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網頁翻拍畫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6月26日蝦皮電商字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上開帳號申設人基本資料、本案商品訂購資料及寄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之商品,並未取得NCC或NCC委託認可之機構審驗合格,亦未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驗證登錄,為圖個人私利,而在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刊登販售本案音響時,於商品規格欄位,登載審驗合格標籤CCAH20LP3420T5以及登載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並准予使用商品檢驗標識的識別號碼R3D356,足使瀏覽該販售訊息的不特定民眾誤信商品品質,進而決定購買之風險,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事後並賠償超皇公司新臺幣(下同)5萬元,彌補超皇公司因本事件所受損害,此有超皇公司出具書面在卷可憑(112年度中智簡字第70號卷第19頁),足認被告對其犯罪所生損害,付出誠摯努力加以彌補,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損害、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大學畢業、擔任業務助理之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認錯,且已賠償超皇公司5萬元,已如前述,堪認尚具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㈣超皇公司基於蒐證目的,向被告及其他網路賣家購買並提交警方扣案之耳機音響(詳如112年度偵字第55979號卷第3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雖可供被告涉犯本案之證據使用,因該等物品業已售出,而屬超皇公司或超皇公司職員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且非屬違禁物,自不得於本案中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於112年1月初起,拍賣帳號「mandytsai126」,於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刊登販賣本案音響之訊息,在網頁登載NCC認證碼CCAH20LP3420T5號,以及登載BSMI商品安全標章及識別號碼為「R3D356」,同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嫌,且與前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
㈡經查:⒈被告於上揭時間,於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刊登販賣本案音響訊息時,係以自己的拍賣帳號「mandytsai126」名義販售本案音響,未有冒用他人名義販售之情形,亦無偽造或變造電子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核發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等文書或準文書之情形。
⒉超皇公司就商品名稱「Airpapa巨型耳機造型音箱」,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規定,向NCC委託認可之機構即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驗合格,經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固有超皇公司提出之認證證明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107頁)。
又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取得型式認證證明者得授權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雖賦予超皇公司就核發取得的審驗合格標籤,得在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的範圍內,授權他人使用同一審驗合格標籤,免去重複申請審驗的勞費。
但因審驗合格標籤僅為一串數字與英文字母的組合,雖可供外界藉由該審驗合格標籤,經由網際網路快速檢索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射頻模組(組件)是否曾向NCC或NCC委託認可之機構申請審驗、審驗程序的種類、申請者為何人、製造廠商名稱、發射功率、工作頻率等資訊,然上開數字與英文字母組合的審驗合格標籤,既非用以辨識或表彰申請者或製造廠商為何人,被告在商品規格的網頁,登載審驗合格標籤,難認係冒用申請者即超皇公司名義。
且因審驗合格標籤,由形式上觀之,僅為數字與英文字母不規則的組合,與卷附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見偵查卷第107頁),明白記載核發該證明文書者為何人,並詳細紀錄申請人名姓名、器材名稱、廠牌、型號,而得凸顯關於申請審驗之管制射頻器材品質之證書,存有差異,尚難將僅為數字與英文字母不規則組合的審驗標籤,與具有刑法第212條文書性質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等同對待,而認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的商品規格欄位網頁,單純輸入審驗合格標籤,即構成偽造或變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而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至於被告未經授權而使用由超皇公司申請取得的審驗合格標籤,如構成超皇公司權利的侵害,應係超皇公司另循民事途徑向被告求償的問題,尚與被告在拍賣網頁登載審驗合格標籤,是否成立偽造或變造特種文書一節的判斷,尚無必然關係,附此敘明。
⒊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
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商品在國外產製時,為商品之輸入者。
但商品委託他人輸入,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於國內銷售時,為委託者。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示、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商品檢驗法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對照超皇公司提出的標準檢驗局核發的商品驗證登錄電子證書(見偵查卷第103頁至第105頁),可知超皇公司因欲從大陸地區輸入或販售的「Airpapa巨型耳機造型音箱」,為商品檢驗法規定應執行檢驗的工業商品,故超皇公司不僅負有輸入前或販售前,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申請驗證登錄之義務,亦負有於商品本體或其他方式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義務。
⒋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
第一項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 ,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商品檢驗標示應標示於商品明顯處。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5條第1項前段、第4項、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款第9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由此可知,商品檢驗標識係由「圖式」與「識別號碼」組成,用以提供消費者識別商品業經依商品檢驗法完成檢驗。
依卷附資料,顯示被告在拍賣網頁上輸入的資料,僅為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並不包括圖式,而經由該識別號碼,可輕鬆經由網路檢索而獲悉商品業經驗證登錄,然該識別號碼既非用以辨識或表彰申請驗證登錄之業者為何人,亦非標準檢驗局核發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本身(該證書有證書號碼),難認被告係冒用申請者即超皇公司名義販售本案音響,且單純輸入識別號碼,亦難認有冒用標準檢驗局名義核發驗證登錄證書,或對前述標準檢驗局核發的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所變造,而難認被告有偽造或變造屬特種文書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自無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相繩之餘地。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在蝦皮拍賣網站「Blue兔子3C」賣場,販售本案音響時,固有在商品規格欄位上登載由超皇公司申請審驗合格之審驗合格標籤即「CCAH20LP3420T5」,以及由超皇公司申請驗證登錄完成,而准予使用之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R3D356」,然被告係以自己名義販售本案音響,並非冒用超皇公司名義販售,雖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登載審驗合格標籤與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將使瀏覽該則網頁之消費者或其他民眾,誤認其販售的本案音響業經NCC審驗合格與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然被告就其販售商品的資訊,縱有登載不實,甚至登載的資訊涉及超皇公司向NCC或標準檢驗局申請審驗合格或驗證登錄所取得的審驗合格標籤或商品檢驗標識中的識別號碼,因不涉及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亦未冒用NCC、標準檢驗局或其他人名義,製作審驗合格或驗證登錄之相關證書,而難認被告已該當行使偽造或變造私文書或特種私文書的要件。
況且,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登載「R3D356」,僅屬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而非商品檢驗標識的圖式(即安全標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曾登載商品安全標章,尚有誤會。
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主張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嫌,尚屬犯罪不能證明,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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