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智易,24,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毓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毓祉明知於「靈魂旅社」網站(網址:https://soular.vip/)所刊登之語文著作,均由告訴人黃宇寧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並公開傳輸,詎被告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8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6樓之2之住處,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接續以不詳方式,擅自重製上揭語文著作,並將之張貼於被告經營之部落格網頁(網址:https://www.explosive.one/)與其申設之Instagram帳號「@_explosivw_2012」(暱稱:EXplosive宙火)內,使不特定之多數人上網瀏覽上揭網站時,得自行點選觀覽前開著作內容,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告訴人於112年3月17日某時上網瀏覽上揭被告部落格與Instagram帳號後,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中所謂「告訴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倘係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法院「訴訟繫屬前」,告訴人遞狀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又本案係於113年3月1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同日之函文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頁),然告訴人業於113年2月20日即已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其上收文戳章可憑(見偵8806號卷第2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在繫屬本院前,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